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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地发文鼓励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需要哪些配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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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地发文鼓励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需要哪些配套

多地发文鼓励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需要哪些配套

“试行4.5天弹性工作制,鼓励有条件的(de)地区(dìqū)推行‘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’的2.5天休假模式。”近日,这样的表述出现在四川省绵阳市商务局(shāngwùjú)印发的《绵阳市提振消费专项(zhuānxiàng)行动2025年工作清单》中,引起社会广泛关注。

《法治日报》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(fāxiàn),近年来(jìnniánlái),已经有多个城市发文鼓励推行4.5天弹性工作制,即2.5天休假模式。

对此,受访专家认为,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,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(xiǎoshí)(xiǎoshí)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在一定程度上,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为2.5天休假提供制度前提(qiántí),鼓励(gǔlì)推行2.5天休假模式需要做好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。

在《绵阳市提振消费(xiāofèi)专项行动2025年(nián)工作(gōngzuò)清单》中,鼓励推行2.5天休假模式被置于“消费环境优化(yōuhuà)行动”部分,旨在落实休假政策。包括“落实年休假应休尽休和带薪休假政策,鼓励企业弹性调休,推广夫妻共享”。

记者致电在(zài)当地一所高校任教多年的教师了解推行情况,对方表示:“这个在我们当地还没有落实呢(ne)。”

记者注意到,早在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吉安市周末(zhōumò)弹性作息制度试行办法》中(zhōng)就有规定,江西省(jiāngxīshěng)吉安市每年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实行周五下午弹性作息制度。该规定适用于吉安市各级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,该市(gāishì)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中央、省属(shěngshǔ)单位可参照执行。实施周末弹性作息制度是引导市民旅游消费、打造旅游强市、拉动经济增长(zēngzhǎng)的具体措施。

不过,在吉安市某单位(dānwèi)工作多年的沈妍(化名)告诉记者(jìzhě),她所在的单位没有实施每周2.5天弹性作息制度,她认识的在吉安工作的朋友,其(qí)所在单位也没有实施过每周2.5天弹性作息制度。

在省一级层面,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印发《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产业恢复振兴指导意见》提出,鼓励(gǔlì)推行(tuīxíng)周末2.5天弹性休假,满足环京津周末、小长假微(wēi)度假市场需求,建设游客“第二(dìèr)家园”。

根据公开信息,已有河北、江西、浙江等(děng)多个省份(shěngfèn)出台相关文件,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.5天休假。

对此现象,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,多地提出鼓励推行2.5天休假模式(móshì)主要目的在于,让劳动者有更多、更集中(jízhōng)的休息时间,能够有时间去休闲、旅游,以带动消费,刺激经济(jīngjì)发展。

2015年8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》提出,优化休假安排,激发旅游消费需求。其中明确要求,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(qíngkuàng),依法(yīfǎ)优化调整夏季作息(zuòxī)安排,为职工周五下午(xiàwǔ)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。

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(fǎshì)副主任王天玉认为,探索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在现行(xiànxíng)劳动制度框架内,实际上是一种调休方式。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(de)规定》,国家机关(guójiājīguān)、社会(shèhuì)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,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

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(dānwèi)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是否符合(fúhé)当前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?

沈建峰认为(wèi),在(zài)一定程度上,现行法并未为2.5天休假提供制度前提。因为现行法规定的是每日工作(gōngzuò)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,如果(rúguǒ)不给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增加负担,不降低劳动者工资,不改变40小时周工作总时长,2.5天休假模式(móshì)意味着其他4.5天需要工作40小时,每日工作时间将超过8小时,等于给用人单位增加了支付加班费等负担。

在北京(běijīng)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看来,2.5天休假模式(móshì)的本质是在法定标准工时制内通过弹性安排(ānpái)实现的假期,而非额外增加假期。

郭政认为,当前(dāngqián)各地(gèdì)政策均为“鼓励”而非“强制”,属于指导性意见,而非强制性规定,没有直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
在王天玉看来,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(guīdìng)》确定标准(biāozhǔn)工时制度后,各地探索弹性作息需要在法定的标准工时制度框架下进行,不能说减少工作时间就减少;只有在符合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框架下,才能鼓励(gǔlì)引导推行弹性作息。“无论是2.5天休假(xiūjià)模式,还是4.5天工作制,都是一个通俗说法(shuōfǎ),并不具有法律法规上的意义(yìyì),也不是法律法规调整的结果。”

王天玉认为,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标准工时框架,各地可以在这个框架下探索(tànsuǒ)弹性作息,同时需要有相应的细化(xìhuà)配套制度(zhìdù),而不能笼统地说有条件的地区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比如应明确界定(jièdìng)“有条件”是什么条件、企业如果推行如何计算工时等。

他还提醒说,推行2.5天休假模式应该注意避免引发新(xīn)的(de)不(bù)公平——机关事业单位不是营利性部门,同时有明确的作息标准,容易推行4.5天工作制,大量民营企业如果无法推行,是否意味着在劳动者休息权利方面产生了(le)新的不公平?政府是否需要给企业提供补贴?

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(shì),如果要推行2.5天休假,需要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(fāngmiàn)作出怎样的调整?又需要哪些配套制度或具体举措?

王天玉认为,劳动者有更多休息时间是(shì)社会进步的表现,同时也能促进旅游消费,提升人民幸福感。如何让不同性质(xìngzhì)的用人单位能相对平衡地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利益,这是需要政策制定者认真考虑(kǎolǜ)的事。

“推行(tuīxíng)2.5天休假模式需要(yào)和法律法规衔接,需要明确推行2.5天休假模式的配套规定,以及定期的反馈评估,推行该模式的单位要公开透明。”他说,目前2.5天休假模式虽然(suīrán)并非强制推行,但要让全社会看到(kàndào)推行效果,更好提升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福利水平。

在(zài)沈建峰看来,落实2.5天休假,可以考虑修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,同时需要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和劳动者就工资(gōngzī)结构、加班费计算等形成细致合规的安排,否则存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和风险。

郭政认为,推行2.5天休假模式,需要明确(míngquè)适用主体与条件。比如就(jiù)单位类型来说(láishuō),可以优先在机关事业单位、国有企业、外资企业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试点,因其管理规范性和抗风险能力较强。就行业特性来说,适合服务业(fúwùyè)、科技企业等弹性需求高的行业,避开制造业、医疗、窗口单位等需连续生产的领域。就地域灵活性来说,可以允许市县根据经济水平、产业特点(tèdiǎn)制定(zhìdìng)细则。

郭政建议,在现行制度框架下(xià),可以考虑将2.5天休假模式抵扣带薪年休假。即周五休的半天计入员工(yuángōng)已休法定带薪年休假。考虑到(dào)员工可能意愿不强(qiáng),可以考虑计入公司的福利年休假。如公司规定(guīdìng),员工每年除(chú)法定年休假以外还享有5天福利年休假,那么规定周五休息的半天自动计入公司福利年休假。而且,明确2.5天休假属于“福利假”,不影响法定工时和工资。

“由于这种休假制度的(de)非强制性,不落实(luòshí)的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。”他提醒说。(法治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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